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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丁某把袁某告上法庭追讨欠款,并且提供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按理说提供了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丁某告赢官司应当是十拿九稳的事,可最后却被锡山法院驳回了。
在法庭上,原被告各执一词,丁某持袁某、郁某夫妇于2016年7月签字的100万元借条,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丁某提供了由袁某当日签收的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和20万元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款项交付情况。袁某、郁某辩称,丁某曾开设赌场,这100万元借条中的80万元系袁某在丁某赌场欠下的赌债;其余20万元为赌债利息,在收款当日即以现金方式返还给丁某同伙姬某,当时是被逼无奈,才在借条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签字。
审理中,锡山法院查明,丁某确曾因开设赌场罪服刑,袁某出具借条的时间、地点与丁某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地点吻合,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流转与袁某及名下企业无关,袁某收到转账后当即换现,袁某称换现返还到赌场。丁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获得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来源。锡山法院认定案涉债权系因不法原因而产生,不应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丁某全部诉讼请求,丁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向我们演绎了一个完整的反转剧情。”锡山法院法官骆文文告诉记者,最初从原告丁某提供的借条和交付凭证来看,借贷合意明确,证据充分,似乎是一个无可挑剔的民间借贷纠纷。但经被告到庭抗辩,尤其在查询到刑事判决书,查实丁某确存在开设赌场犯罪事实后,承办法官进行了事实查明工作。法院通过开具调查令、积极向银行核实、调取公安侦查案卷、传唤证人等方式进行了事实的调查,力图还原客观事实。最终,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法院调取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为非法债务。
骆文文介绍,借条作为一种极为简便的债权确认方式,经常会成为当事人确认转化其他合同债务的选择。“对于为掩盖非法事实,企图将非法债务转化为合法债权的,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
(记者 晓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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