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2、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3、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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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准确、适当地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并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的重要保障。
5、第一款规定确定知悉范围的两个基本原则。
6、一是工作需要原则。
7、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
8、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9、二是最小化原则。
10、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
11、第二款规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最终限定到具体人员。
12、只有限定到具体人员,才能使国家秘密切实可控、可管,有利于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管理措施,有利于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查处。
13、根据本款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产生机关、单位无法将知悉范围限定到具体人员的,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应当限定到具体人员。
14、第三款规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之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知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15、机关、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权限,仅限于对本机关、本单位人员,而且要以工作需要为前提。
16、对于原定密机关、单位明确要求不得扩大知悉范围的,知悉范围需要扩大时,应当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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