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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23时5分许,吴某饮酒后驾驶川Q15**学号教练汽车行驶至宜宾市翠屏区翠柏大道义乌小商品城门口时,被宜宾交警直属交管一大队查获,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3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民警进一步查询发现吴某在2012年9月15日因酒驾被处罚过,本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作为一名教练,他如此“言传身教”!按照法律规定,吴某因二次酒驾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两项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拘留20日、罚款7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合并处罚。
宜宾交警提醒:驾驶员应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文明守法,平安回家!
来源:宜宾交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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