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奴涉“商业贿赂”事件事实很简单:郑州英鑫酒业有限公司为了向巴奴的5家门店铺货,以啤酒抵付方式支付给巴奴品牌渠道使用费,即价值37.5万元的百威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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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行为被郑州工商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决定对巴奴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7.5万元。
品牌渠道使用费和进场费并无实质性不同,都是企业为使商品进入某个经营场所付出的费用。以往,因为进场费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案件不少,所以,这次巴奴迅速成为新闻主角。
巴奴觉得自己很清白,因而十分委屈。是的,巴奴是人家辛苦创出的牌子、发展的店面,谁想进我的场子我就收谁的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碍着谁了?
工商部门说这样排挤了其他啤酒经营者。巴奴又不是慈善家,人家的经营场所凭什么无偿开放给所有品牌?工商部门说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不到这家店消费,何况人家还不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进场费的企业多了,也没有见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被扰乱……
事实上,像巴奴这样因为“进场费”之类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企业不少,比如苏宁,不服气的企业也很多。现实中,进场费已经成为零售行业的准规则,如果一一筛查,恐怕没有几家商场、超市不违法。违法如此普遍,那该反思的不是企业而是相关的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此进行了解释: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同时列举了假借促销费、宣传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行为。这成为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处理进场费的直接依据。
什么是贿赂?刑法学通说认为,贿赂是通过收买公共职权以获取利益的行为。以此类推,商业贿赂就是收买商业职权以获取利益的行为。如果给企业的雇员一些钱物以获得好处,雇员损害了所在企业的利益,认定为商业贿赂没有什么可质疑的。如果给一个企业一些钱物以获得利益,本身就是交易双方以自己所有的利益进行相互交换,是正当合理的商业交易,是正当合理的利益诱惑,怎么就成为商业贿赂了呢?
我不知道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候,中国有多少商场、超市,但我知道,现如今,商品不进入商场、超市也可以卖得很好,比如自营店,比如网售。企业完全可以选择遵循商超的游戏规则比如交进场费,也可以不遵循。进场费损害不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完全可以去收进场费的商超,也可以选择其他途径购物。
因此,商业贿赂的抓手应当是反腐,确保企业高管履行其对于企业所负有的忠诚、勤勉及尽责义务,而不是动辄给一些企业的经营行为随意扣上排挤其他经营者和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帽子,动辄认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1993年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时,正是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也从1996年暂行到现在。我不相信它对市场的认识会比现在深刻,存在问题和缺陷也就在所难免。它们到了必须修订的时候了,不然会阻碍市场的发展。而修订的其中一项,就应该是: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回归商业贿赂的法理本源,将商业贿赂限定为自然人,而不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
要简政放权,法律法规也应与时俱进,给企业松绑。
关键词: 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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